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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事先不知情”,出借自己的电话卡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就不用担责?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非法出借电话卡引发的行政处罚纠纷案。法院认为,当事人即使不知晓出借的电话卡会被用于诈骗,但其主动将电话卡交予陌生人,客观上为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借。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26日,李某在社交平台看到“赴港买黄金赚钱”的信息。私信咨询后,对方称赴港前需办理电话卡及流量卡,并携带至外地注册会员。3月28日,李某办好两张卡后,次日就根据对方提供的定位信息前往东莞,将两张卡交给一名陌生男子。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电话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导致一名被害人于3月29日被骗2.6万元。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行为构成非法出借电话卡,决定对其处以500元罚款。李某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随后,李某诉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审理过程】
庭审中,李某称,自己并未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亦无此类动机和获利行为。其办理电话卡系因诈骗团伙设局,自己实为受害者,未使用涉案电话卡拨打电话,无协助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观故意,不应被处罚。
宝安公安分局、宝安区政府则表示,李某出借电话卡的事实成立,即便未从中获利,依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依法应予处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法院经审理指出,李某在办理电话卡时,对非法出借电话卡的法律后果具备明确认知。即使其不知晓出借的电话卡会被用于诈骗,但其主动将电话卡交予陌生人,脱离自身管理,客观上为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无法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认定宝安公安分局对李某处以500元罚款,已充分考量其违法情节,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以案说法】
办案法官表示,实践中,部分人员受利益诱惑或他人蒙骗,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等,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这类人员往往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未直接参与犯罪便不会触犯法律,实则该想法无法为其行为脱罪。”该法官说,即使行为人对他人的犯罪事实“事先不知情”,也因将“两卡”交由他人使用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该案中,李某的行为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电话卡,依法应受处罚。
法官提醒,务必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证件及结算工具,一旦丢失立即挂失,废弃不用的卡应及时办理注销,切勿随意丢弃、出借、出售或出租。此外,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业务时,要仔细核实办理信息及流程,对涉及面部识别、指纹录入等个人敏感信息的环节要提高警惕,严防被不法分子窃取、冒用,守住法律底线,避免因一时疏忽身陷违法泥潭。
记者 刘友婷
《工人日报》(2026年03月05日 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