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被拿到高校里讨论的问题是,大学书记与校长谁在实际决策中更具主导权呢,尤其是新生入学之际或者教职工进入单位之时,总有一些人对这两位领导各自的职责范围分辨不清。实际上,书记和校长在行政级别方面的确处于同等地位,然而倘若真要去探讨职权大小差异,其中存在着诸多要点是很有必要深入剖析一番的。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根本制度
在我国,公办高校所实行的均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此制度于《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有着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表述。简要来讲,其中党委乃是学校具备领导性质的核心所在,而书记身为党委的负责人,于制度的设计层面,确实处于更为高的位置之上。
这个制度并非是凭借拍脑袋琢磨出来的,倒是历经几十年摸索才得以形成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推行的是校长负责制,往后是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制,再后来在改革开放之际经历了多次调整,最终于1998年在高等教育法里正式确立下来。这套制度既确保了党对高校的领导,又给予了校长施展专业能力的空间。
书记在重大决策上有主导权
于学校范畴内,诸如发展规划,还有重要干部任免,以及重大项目安排,再加上大额资金使用这般的“三重一大”事项,均必然要经由党委集体研讨而后抉择。身为党委会议的召集者以及主持人,书记于这些关键决策里拥有的话语权自然而然更为显著。
列举一个实际情形,在2023年的时候,有一所985高校计划要建造一座国家重点实验室,从对地址进行选择开始,到对资金作出安排,再到确定实验室主任的人选,前前后后召开了四次党委常委会。假使校长同样参与了会谈商讨,然而最终作出决定的依旧是党委集体,并且书记于这个进程里发挥着引领把控的作用。
校长负责日常行政和教学工作
一位身为学校法人代表以及行政负责人的校长,着重把控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具体业务,像是每年招生计划的拟定、教学课程的布置、教师的绩效考核这类工作,皆是从校长主导的行政系统来予以执行的。
比如清华大学,在2024年时,该校校长带头推进了新一轮本科教学改革,从课程的设置开始,到学分的调整,校长都是带领着教务部门以及各学院院长逐步去落实的。尽管这些方案是需要报给党委进行审议的,然而具体要怎样去实施,依旧是校长来决定的。
人事财务关键领域书记权重更高
于高校权力分配里,人事权与财权极可彰显党委书记跟校长之实际地位。干部选拔任用需经由党委组织部考察,而后提交党委常委会予以讨论决定,在此进程中书记之意见相当关键。财务层面虽实施“一支笔”审批,然而大额支出必得经过党委集体讨论。
以北京一所211高校作为例子,在2023年的时候,该校进行三名副院长的选拔,从一开始的候选人提名而言,直至最后的任命公示,这一整个过程都是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操办的,书记前前后后参与了五次专题会议。并且校长更多的状况是在推荐人选这个环节提供专业方面的意见。
不同学校实际情况有差异
尽管制度框架在全国范围内是统一的,然而具体落实到每一所学校时,书记与校长实际权力的分配情况会因不同个体而产生差异。要是书记具备资深的资历、较高的威望,并且出身于学术领域,那么他于行政事务里所拥有的话语权或许会更为突出。反之,倘若校长身为院士或者具有深厚的产业背景,在诸多专业问题方面自然而然地会拥有更强的发言权。
比如说,上海有一所高校,该校校长身为中科院院士,于科研布局以及人才引进方面,他所提的意见格外受重视,就连党委开会研讨相关议题之际,都会充分敬重他的专业判断。还有另一所高校,其书记曾在教育部任职数年,在政策把控与对外协调方面经验富足,学校重大事情基本上都是由他领头推动。
副部级高校领导任命层级更高
国内当下存在31所高校,其书记以及校长属于副部级干部,这些领导的任命程序相当严格,就拿兰州大学来讲,校长经由中央组织部考察提名,在获得中央批准之后,再由国务院进行正式任命,整个流程要历经好几道关卡。
虽说其他教育部直属高校的书记与校长同样是经由上级进行任命,然而其层级相对而言是要低上那么一些的。民办大学的情况则并非如此,像是福耀科技大学这类民办高校,该校校长是由学校理事会自行开展选聘工作的,仅仅只需上报给教育部门进行备案便可,这与公办大学的任命机制全然不同,是有着明显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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